分手费变抚养费男方反悔欲讨回 被法院驳回

2020-04-23 15:03:45
 

    中国法院网讯 (吴新峰)   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然而,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退还分手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男方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2018年,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孙某相识,两人恋爱后孙某怀孕,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余下15000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结果张某付了25000元但孙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儿子,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已付25000元折抵张某应付抚养费。

  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谁曾想又起风波,事后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25000元已达成抵扣合意,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恋爱不成达成分手协议,约定一方付费一方打胎,虽然孙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但既然孩子降临于世,就是平等鲜活的生命,张某、孙某作为父母应尽抚养之责,双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中,同意将分手费25000元折抵孩子抚养费,说明双方就该款处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应遵守,不得反悔,而张某事后又起诉欲要回该款,违反了自己的在先言行,有悖诚信原则精神,故未获法院支持。(文中人物已用化名)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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