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 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

——上海高院关于专利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4-23 14:51: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上海法院开展专利审判以来一审专利案件收案情况

图二:2010年至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各类专利案件占比情况

  核心提示:今年4月26日,将迎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又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35周年。35年来,上海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开拓进取、勇立潮头,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加强保护、激励创新的原则,经历了一条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从敢于探索到追求卓越的发展道路。为了更好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市场秩序,不断激发创新发展活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上海法院35年来的专利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自专利法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底,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各类专利案件7075件,审结6490件。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收案总量不断攀升,整体比重不断下降。自1986年受理首起专利案件后,上海法院受理一审专利案件呈现不断递增态势,特别是近十年来,收案年均增长幅度达22.86%(见图一)。同时,专利案件在知产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断下降,从最高1995年的45.3%,降至最低2018年的2.78%。

  2.侵权案件占绝对多数,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增势尤为明显。专利民事案件的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合同纠纷等类型中,一审专利侵权案件长期维持在总量的91%左右。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长期保持在专利侵权案件的五成左右(见图二)。而自2015年上海正式启动科创中心建设以来,上海法院一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数量年均增长幅度达25.9%。

  3.近年来涉外案件稳步增长,涉及技术领域越发广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专利案件数量稳步上升,近五年呈现增长放大态势。如2015-2019年上海法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专利案件较2010-2014年增长43.91%。同时,2000年前,上海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领域。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近五年来,涉案专利已经触及基因技术、4G通讯、语音识别、手机芯片等多个新兴或细分技术领域。

  4.适用法定赔偿十分普遍,获赔金额不断提升。近年来,上海法院认定赔偿的专利侵权判决90%以上适用法定赔偿。同时,上海法院不断加大专利侵权判赔力度,充分体现专利市场价值。如上海知产法院在上海高院于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后,当年认定赔偿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达74万元,同比提升逾50%。

  5.判决结案比例相对较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2002-2019年,上海法院审结的一审专利案件中,判决所占比例为30.26%,同期一审知产案件判决比例仅为11.79%。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如上海二中院2009-2013年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06.1天,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为296.7天;上海知产法院2015-2018年专利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37天,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也是最长的。

  二、问题分析

  1.市场主体专利权利意识仍亟待加强

  第一,风险防范问题。一是忽视专利权审查。部分企业在采购专利产品时未要求提供专利权证书,造成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二是研发资料不全。有的企业主张离职员工申请的专利系职务发明,但对所涉技术的研发过程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导致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经营管理不规范。有些企业将POS机、收据、发票等随意外借,造成被专利权人作为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风险。

  第二,尊重专利问题。一是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商品。在涉及家具、日用品、零配件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常有经销商销售未标明生产商信息的商品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以致被诉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未明确约定职务技术成果归属。某些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时,对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中的研发成果归属等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三是不规范履行合同。在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中,拖欠专利许可费、专利服务费等违约现象较为常见。

  第三,诉讼维权问题。一是起诉准备不充分。一些专利权人在诉讼前对技术特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情况、损害赔偿证据等准备不充分,可能导致诉讼冗长、证据失权等后果。二是主张选择不恰当。有的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适用的损害计算方式等与其证据不对应,致其诉请难被支持。三是诉讼能力不佳。有些当事人甚至诉讼代理人对于专利法或其司法解释中所明确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判定方法理解有误。四是消极应诉。部分被告拒绝签收诉讼材料,拒绝法院的沟通联系,拒不出庭,或者怠于收集相关证据,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症结仍需破解

  第一,“举证难”问题。就专利案件自身特点而言,其技术事实查明往往较为困难,侵权行为相对隐蔽,权利人要证明相应侵权事实客观难度较大。从专利审判实践来说,部分案件审理中未充分运用查明侵权事实的诉讼手段和方法,对当事人诉讼缺乏有效指引,导致权利人举证不充分、技术事实查明途径不丰富。

  第二,“赔偿低”问题。专利侵权案件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相对较为简单,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判赔结果期待过高,导致二者相比差距较大,陷入“法定赔偿就是低赔偿”误区,震慑侵权效果不理想,亦不利于提升权利人的获得感。而且,专利审判中法定赔偿适用较多的原因在于权利人未能提交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专利许可费用的有关证据,其中既有取证困难的现实原因,也有权利人消极举证的主观因素。

  第三,“周期长”问题。一是专利案件经常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许多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会同步启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部分案件因此需要中止审理。二是发明专利侵权诉讼因其所涉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许多案件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或专家咨询,导致技术事实查明周期相对较长。三是专利案件判决率较高,系因较多案件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判决来明晰包括权利边界、侵权定性等相关技术事实问题。四是在2018年《意见》发布前,虽然上海法院在知产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但其力度和成果尚不能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司法保护需求。

  三、对策建议

  1.引导增强专利意识,不断提升诉讼能力。通过个案裁判和法制宣传,一是加强专利法律意识。引导企业提升自主研发、自身创新的能力,不断创造有价值的专利,并产出、实现其专利价值,从而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注意培育专利权利意识和专利文化,在加强自我保护的基础上避免以假冒、模仿等方式侵犯他人专利权。二是落实专利管理制度。企业尤其是技术创新类企业应在成立初期就重视专利创造与管理,及时制定实施并严格落实专利管理制度,同时注重引进和培养专利管理人才,增强专利合同履约意识,不断提升专利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强化专利诉讼能力。鼓励当事人委托知产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等开展专利诉讼活动,依法行使诉权,同时诉讼参加人应诚信参与诉讼,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专利文件,并做出科学客观的对比分析论证,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强化证据规则运用,进一步破解举证难题。上海高院在《意见》中对此进行了系统规范,开展了积极探索。一是加强诉讼指引,丰富取证手段。引导当事人尽力举证,鼓励运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快速受理、审查和执行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积极审查认定并签发调查令申请,并及时调查收集符合依职权调查情形的证据。积极适用证据出示令制度,依法严格制裁故意毁灭证据、提交虚假证据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二是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逻辑推理、商事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合法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依法综合认定,灵活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判定案件事实。三是完善落实机制,加强技术事实查明。充分运用上海法院已建立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3.充分体现专利价值,进一步加大判赔力度。一是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依据权利人损失计算的,考虑商誉、价格侵蚀等间接损失因素。依据侵权获利计算的,依法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二是正确运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侵权事实、情节、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多种因素,确保全面赔偿。为配套《意见》实施,上海高院针对法定赔偿中的专利类型考量因素拟定了不同标准,以供实践参考,取得较好效果。三是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维权合理开支标准,充分予以认定并单独列明。

  4.健全专利诉讼机制,进一步强化审判质效。近两年,上海高院对此开展了系列实践,力争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对策模式。一是探索实施先行判决机制。对于侵权性质可以判定,而其他事实尚需进一步审理的案件,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提高司法救济时效性。二是依法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上海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对“情况紧急”的相关定义,裁定并实施诉中行为保全,将正在某展会上展出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下架。三是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在专利纠纷中的应用,与相关行业协会等调解组织加强协作,将其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系统化推进专利案件调解工作。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审判机制。落实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推进互联网审判,减少当事人往来奔波,提升诉讼便利性和经济性。

  (课题组成员:张斌 刘军华 唐震 陶冶 孟晓非)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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