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130余克毒品 女子获刑九年四个月

2020-04-23 09:48:26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10月31日23时45分许,陈某携带毒品在西湖区某学校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缴获8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现场称重,共计重130.2克。同年11月5日,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身上查获的8袋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陈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2017年2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2017年6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13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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