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拓展智慧法院建设
2020-04-19 10:51: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汉平
 

  要充分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智慧法院的网络平台,有效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对线下诉讼的不良影响,持续有效地运用电子诉讼模式全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效提升人民司法的诉讼效率和防疫水平,以即时、应时和全时且健康公正的方式为社会输送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了《在湖北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讲话》中提到,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面前,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然存在短板和弱项,需要补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短板。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智慧法院功能,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实行网上立案、远程开庭和网上执行,坚持持续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在线诉讼保障与服务,把人民司法的正义输送到全社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高度的评价。

  但是,从总体上看,许多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也确实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和不可抗力的客观阻限。一些案件因为放假时间的延长而未能开庭,也有一些案件因为当事人在政府道路封闭、交通暂停和社区(村)封闭管理的禁令下,无法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也推迟了一些线下接触和亲历亲为的传统庭审。法官们对于智慧法院平台的利用在这一突发疫情的影响下,并无充分的法律准备和技术准备的时间,因此,其在线诉讼的案件及网络平台的利用频率都是比较低的,大量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由于安全考虑,大多处于停滞状态。

  究其原因是,其一,智慧法院的网络工作模式尚未成为人民法院司法的主流状态。不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法院对智慧法院功能的认识和运用尚处于学习或者尝试的初级阶段,而东部和沿海地区,除了互联网法院外,网上开庭也并非常态。因此,无力从线下向线上作整体的过渡。由此,线上调解、远程开庭、网上执行等才成为不得已或由需求倒逼的倡导性司法的被动形态。其二、司法程序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回应性不强。由司法审判程序安排的预期性和特殊的程序性所决定,线下程序的诉讼安排和准备需要在线进行的,都需要预先通知和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有一定的提前量。而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和政府禁令的应急实施与变化都会打乱司法审判的初始安排。因此,原有的诉讼进程的安排就可能被放弃,而新的在线司法程序又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要求进行,不能因为便利而减除和损害当事人的基本诉权。如此,就造成诉讼的推进困难和阻碍,从而使许多案件的审判不能正常推进或终结。其三、电子诉讼和在线庭审本身存在着一些法律和技术问题。由于在线远程审判中的当事人身份是否确实,当事人举证是否需要直接提交,证据原件直接通过网络审查是否有效,庭审的录音录像是否需要文字转化和签名,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标准等等都存在需要基本的诉讼法加以明确的问题,因此,这些司法操作中的规范和制度欠缺也影响了电子诉讼的质量、效果和正当性。对于执行问题而言,这一更加需要查财产和查人并行不悖的司法强制工作,则是多以接触性为表现方式的,因此,它不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防控政策要求,而其转到线上,则主要是对其银行存款和需要登记管理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在线操作,执行案件的最终了结或化解,仍然需要法官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因此,大多执行过程也只能在疫情和政府禁令消除后妥善进行。

  针对现实的问题,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化和电子化的诉讼技术持续有效地解决纠纷,并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不断提高电子化诉讼的实际应用与深度拓展,真正使人民司法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甚至其他重大灾害时,具有更强的应急回应性和司法力度与韧性,从而借助司法对网络空间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拓展来实践智慧法院社会治理的全天候工作目标。

  一是应强化智慧法院的软硬件建设。当前,当我们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等日益多发频发的不可抗力时,对网络法院建设的目标就会更加具有问题意识和靶向性。要加强多种情势下的网络法庭建设,不断推进电子诉讼的发展,让科技补强司法运作模式的传统性缺陷,从而不断提升规则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据此,就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加法官对线上审判操作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并通过不断的演习与实践,促进人民司法能够有效运用技术工具,真正驾驭电子庭审,实现网络司法的经常化和常态化,从而把法院司法锻造成为一种可以应对更多社会危机和的全天候的智慧司法和职业司法,让司法正义不缺位、不缺席。

  二是宜优化远程视频庭审的审判程序。首先,要重视远程视频庭审的电子庭审方法,把它作为诉讼规则与诉讼技术结合的重要的司法运作模式来推广和应用。消除那种只习惯线下审判,把线上审判当陪衬的做法。同时,也要防止一味地强行推行在线诉讼,放弃线下司法的极端化认识。其次,要切实把握“简过程不减权利”,提效率不牺牲公正的原则。在简便诉讼程序程序,尽量缩短诉讼时间的同时,应当坚决维护诉讼当事人在远程视频庭审中的知情权、举证权、回避权、抗辩权和上诉权等基本诉权,明确远程在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线下审判的法律效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再次,要有序推进远程视频庭审工作的稳步实施。应当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稳妥推进电子诉讼的进程。同时,也应当抓好配套改革,不断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网络电子网址及相应送达的规程和强制性规范的探讨与改革,在解决好网络送达、网上举证、电子文书送达和电子签名等相关问题的同时,不断推进当事人诉讼身份和诉讼行为的电子化程度,促进司法在网络保障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克服灾害、战争和公共卫生事件等自然与社会性障碍,实现全时空和全天候的司法审判保障,从而,为社会提供及时和便捷的纠纷解决救济模式,让社会在任何状态下都能够得人民司法的价值指引和同步规范。

  三是需规范例外情况并同步提升司法服务有针对性的制度补强。对于少量的困难群众,应当排除其对电子化庭审的直接参与,以保障其基本的诉讼权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过程中,具有防治和避免传染的远程电子庭审是其中最优的选择——“非接触性审判”。但它却是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技术条件的公共法律行为。只有在网络技术达到一定程度,且相关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上网与操作知识与能力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和无障碍进行。因此,对于网上庭审,要把这一种制度性成果的优势充分发挥的同时,也要注重制度的边缘及其有限性。一方面,要通过外在于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或公益律师的社会辅助,直接作为困难群众进行电子化诉讼的代表或代理人进行诉讼;另一方面,则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的相关司法服务人员的引导和帮助,促使当事人学会电子庭审的相关通识和操作技术,帮助其做好技术准备。同时,在通过其他手段仍然不能促进当事人正常进行电子诉讼的情况下,仍应将传统的当事人出庭的直接庭审作为基本保底和补充。这样就能够在特殊时期,实现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践人民司法的高效、便捷的诉讼与审判,从而有效降低司法程序的“接触”成本,降低在接触性庭审中的传染可能,保障司法的健康、高效和便利。

  总之,解决问题特别是解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问题的过程本身就是创新发展的契机,也是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方向和根据。人民司法面对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应止步、不能停歇。要充分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智慧法院的网络平台,有效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对线下诉讼的不良影响,持续有效地运用电子诉讼模式全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时,对疫情发生后智慧法院系统建设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也要有针对性的通过创新与拓展实现电子诉讼模式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借助网络技术克服和降低线下诉讼的接触风险和成本,有效提升人民司法的诉讼效率和防疫水平,以即时、应时和全时且健康公正的方式为社会输送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