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隔离观察员工侵犯劳动者权益
2020-04-14 09:4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魏文彪
据报道,某公司职工小刘被派到外省出差回来后需隔离十四天,但公司却要求小刘三天内到岗,并在小刘因隔离无法如期到岗后将其开除。
如果小刘确因旷工违反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此次小刘系因“公派”出差,返回当地后也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接受十四天隔离观察。这种情形下,公司仍以小刘旷工3日为由将其开除,无疑系公然侵犯小刘的劳动权益行为。
疫情期间,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地要求从重度疫情地区返回人员须接受十四天的隔离观察。如果接受隔离观察就要被视为旷工处理,甚至被单位开除,对劳动者来说显然不合理。当前阶段,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仍然需要市民切实配合包括隔离观察在内的各项疫情管理规定,这对于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来说极为重要,也是第一要务。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曾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小刘所在公司因小刘接受隔离观察而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亦是公然违反疫情时期政府政令的行为。
综上,该公司行为不但违法违规,亦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对于此类劳动争议,劳动监察部门、仲裁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应当旗帜鲜明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之间的平衡。
责任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