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亲生儿子送养换钱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案情】
钱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其妻子生下两人第三个儿子后,钱某萌生将第三子送养他人的想法。邻村的王某夫妇因不能生育,在知道钱某的想法后,提出愿出5万块钱“感谢费”,希望钱某能将第三子送给其抚养。钱某在收了王某夫妇5万元后将第三子送给王某夫妇抚养。
【分歧】
对于该案中钱某将亲生儿子送养换钱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钱某送养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穷困,自己无力抚养,并非出卖子女,其收取的5万元是收养人自愿给付的补偿,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钱某虽然是因家庭困难才欲送养孩子,但其收取5万元,可以认定钱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出卖亲生子女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案中,钱某把自己的儿子“送”给他人,名义上是送,实际上他收受了他人的5万元现金。因此钱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出卖目的。客观上钱某也收受了他人为得到儿子而付出的5万元现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钱某收取王某夫妇5万元“感谢费”后将第三子送给其抚养的行为,足以认定钱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钱某虽然是因家庭困难才欲送养第三子,但其在商定5万元价格后就让人抱走第三子,可以认定钱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出卖亲生子女的故意。因此,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