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