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公婆资助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张某婚前拥有房屋一套,后张某与王某相识恋爱,并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为改善居住环境,将张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并由张某的父母资助20万元,全款新置一套三居室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该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
【分歧】
对张某与王某婚后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三居室房屋,其属于张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购房款是由张某在婚前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价值和张某父母给予的资助两部分构成,王某对该房屋并无资金投入,应将该房屋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张某父母给予的资助可视作是对张某与王某二人小家庭的赠与,该三居室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要求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购买该三居室房屋的部分钱款是婚后出售张某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属于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该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张某父母给予的20万元资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张某父母在资助时并未签订赠与合同也未明确约定该20万元只赠与张某个人,不应认定是赠与张某个人,应认定为是对张某和王某两人小家庭的赠与。
综上所述,该三居室房屋虽然是由张某出售婚前房屋及张某父母提供资助作为出资购买,但其是在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