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三个规定” 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2020-04-10 09:31: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海泉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我们要全面摸清“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过问案件“零报告”制度,加强监督,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以严明的纪律促使“三个规定”落地见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对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并制定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以严明的纪律、强有力的措施和刮骨疗毒的勇气确保“三个规定”落地见效,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离党中央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为更好贯彻落实“三个规定”,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并研究开发了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问题线索并予以通报,对于遏制违规过问案件、规范法官对外交往,维护司法独立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与党中央要求和出台规定的预期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请托和以案谋私等庸俗司法文化尚未得到根治。究其原因:一是习惯使然。中国是人情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遇事首先想着走后门、托关系的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这一社会现象反映到司法机关,就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来自各方的过问和干预,“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无理一方找人托关系,有理一方也找人托关系,使得案件办理很难依法独立进行。正因为长期形成的习惯难以在短期内根治,导致“三个规定”的落实效果不理想。二是碍于情面。禁止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中,党政领导干部过问、插手案件办理的规定,执行情况总体好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规定。这恰好说明,关系越近越难拒绝。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过问者和被过问者工作在同一个系统,甚至同一个法院、同一个部门、同一个办公室,低头不见抬头见,被过问者很难拉下面子如实记录,甚至如实记录者被大家视为异类、“小人”。尤其当过问者是自己的领导时,被过问者怕受打击报复,更不敢拉下面子如实记录。还有些过问者与被过问者之间存在利益纠葛,长期形成互相利用的关系,自然不会如实记录过问情况。三是侥幸心理。关于违规过问案件、法官不正当交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很多禁止性规定,如“法官行为规范”“干扰办案规定”“五个严禁”“两个办法”等。但仍有一些同志、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此不够重视,不愿负责、不敢担当,规定出台后,传达学习做样子、监督执行走过场,对违反者放任自流,致使这些制度出台后多数没能得到严格执行,助长了过问者和被过问者的侥幸心理,认为过问和不如实记录的行为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领导也不会上报、不会处理,因此变得更加胆大妄为。四是监督不严。“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尚未纳入部门和干警绩效考核内容,与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考核和干警职级待遇、绩效奖金等没有直接挂钩,干警和部门领导缺乏落实的动力。纪检监察部门缺乏直接发现问题线索的手段,也没有组织开展过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一些干警过问案件或不如实登记的行为被发现了,但处理结果偏轻(多数被组织处理,至多调离审判岗位),震慑作用不够,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绝。

  以严明纪律促使“三个规定”落地见效。一要全面摸清“三个规定”执行情况。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法院系统部署开展一次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检查,推动各级法院进行系统调研和全面自查,重点围绕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平台建设、登记记录、处理通报情况,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执行任职回避情况,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交往情况等,开展全面摸排,彻底摸清底数,并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切实管用的解决办法,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全国法院得到全面严格落实。

  二要建立过问案件“零报告”制度。尽快完善落实“三个规定”的网上直报系统,一旦有人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要立即通过直报系统上报至信息专库,同时将直报系统归口督查局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每月由专职党务廉政干部统计汇总本部门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并报督查部门,下级法院每月向上级法院汇总报告本院发现的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建立全面报告制度,对于一时难以区分过问行为是否违规的,一律由办案人员先行填报,再由督查部门会同审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甄别。建立持续报告制度,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能前紧后松,避免出现抓了就报、不抓就不报的现象。

  三要加强“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上级法院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通过定期召开由下级法院参加的会商会、约谈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深入分析形势,剖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上报数量连续为零、改进不明显的法院进行通报批评。督查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对本院连续多次“零报告”的部门,责令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故意不报告过问案件情况的,一经发现,加重处理。

  四要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将过问案件记录工作纳入干警绩效考核、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考核体系,对因督促和监管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领导干部,要按照问责条例有关规定严肃问责。为了提高办案人员如实记录的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对如实记录报告的办案人员的保护机制,除督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专人外,任何人无权查看办案人员录入的相关信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如实记录报告的办案人员给予处分;对打击报复如实记录报告的办案人员的,要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责任编辑:杨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