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加强疫情防控必须慎终如始,抓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面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困难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助力社会经济良性运转,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当事人因系新冠肺炎感染患者、疑似患者或为密切接触者等而被依法隔离,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或强制执行权的,经向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行政起诉、撤销仲裁、执行异议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有起诉期限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恰逢疫情期间届满的,依法扣除合理期间。
为企业风险防控提供司法支撑。人民法院需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加大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被诉企业,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保全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的被诉企业,对生产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放水养鱼”,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信用担保、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温度。疫情致使不少企业面临生存困境,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彰显司法温情。一方面,采取网络联系、电话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企业、工商联、行业协会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加大司法帮扶力度,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另一方面,妥善审理涉企金融纠纷案件,严格合同解除标准,规范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引导双方达成展期续贷或分期还款协议,缓解企业还贷压力。
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智慧。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框架内,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个案实质公正并重,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司法力量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对破产案件逐一梳理,差异化处理破产案件。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因疫情导致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帮助企业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如破产企业原先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保障市场供给。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指导,对破产案件的听证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对正在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如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可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