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四类案件”监管办法提升审判质效
2020-03-30 09:38:21
 

    中国法院网讯 (罗兰 吴鸿强)   “涉案当事人有12人,这个案件属于‘四类案件’中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类案,我们要进行标记并通知分案后的承办人!”这是福建省沙县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分案场景,也是沙县法院实行“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以来的成效缩影。

  2020年1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化,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权”,沙县法院率先垂范制定《沙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努力实现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责任的转变。

  《办法》明确了“四类案件”涵盖的十六类情形,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裁判尺度、过问案件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形成“四类案件”的可能性,实现案件范围具体化。

  《办法》规定了四类监管主体和各类主体的参管程序,立案部门进行初筛和标记,纪检监察和审判管理部门参与类案发现和监督,院庭长和承办人履行甄别处置职责,实现监管权责明晰化。

  《办法》规范了监管方式和分歧处理办法,存在异议由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监管处理,明确了审委会案件由院领导签发,实现监管秩序流程化。

  《办法》强化利用技术手段全程留痕,无论是静默化监管、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还是提交讨论,系统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过程和痕迹,随案永久保存,实现监管行为有形化。

  据悉,“四类案件”监管机制实施后,沙县法院标记和监管“四类案件”33件,监管案件比例为2.30%,主要审判质效指标进入全市前列,呈现出调解撤诉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收结案均衡度上升,案件改发率、平均审理天数、长期未结案件数下降“四升三降”的良好态势。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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