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红木家具造假 消费者维权获退一赔三
红木家具因其优质的选材一直都是很多消费者青睐的对象,但市场上的红木家具品牌繁多、良莠不齐,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容易上当受骗。近日,李先生就因为购买的红木家具出现了质量问题,将厂商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厂商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李先生损失,维持原判。
红木家具使用几年后掉色 消费者怒而起诉
李先生:“这套红木家具看着不错,是真材实料吗?”
厂商:“这绝对是真正的红酸枝木,我们在这么大的家具城有商铺,又是正规的加工厂商,您不会买错。您不放心,我们也可以在购货凭证上写明。”
李先生:“那好吧,我就买一套,一张餐桌和六把餐椅。”
厂商:“嗯嗯,请您放心,这套家具一共是4万多元。”
看着写明家具是“红木、红酸枝木”并加盖了厂商公章的购货凭证,李先生放心地支付了价款。第二天,他就收到了厂商交付的这批红木家具。
使用这批家具几年后,却发现家具开始掉色了。李先生咨询了专业人士,被告知这批家具并非红木材质。感到上当受骗的李先生非常生气,认为家具加工厂商在售卖中涉嫌欺诈,并且家具城对商铺销售假冒商品也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便将厂商和家具城一起告到了法院。
红木家具是真是假?鉴定机构给出意见
李先生:“你们当初说这是红木家具,我没用几年就掉色这么厉害,专业人士也看过了,说这根本不是红木。你们这就是诈骗,要赔偿我三倍损失!”
厂商:“我们卖给您的的确是红酸枝木,只不过是非洲产的,您支付的这个价钱只能买非洲产的红酸枝木,我们不存在欺诈。”
家具城:“我方与厂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李先生购买家具前就到期了,而且李先生的购货凭证上也没有我方的盖章,我方也没有收过李先生支付的价款,这事儿跟我们没关系。”
庭审中,经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家具是否为红木材质或者红酸枝木材质,进行鉴定。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所取桌子和椅子样品材质为黑铁木豆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红木、红酸枝木的材质要求。
法院:厂商存在欺诈行为 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厂商的行为存在欺诈,应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李先生相应损失12万余元。此外,由于李先生购买家具时,家具城与厂商的租赁合同确已到期,并且购货凭证上也没有家具城的盖章,家具城也没有收到过钱款或出具发票,因此驳回了李先生要求家具城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家具加工厂商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厂商上诉称,李先生支付的4万多元,只能购买非洲酸枝木,而在2000年前非洲酸枝木也被称为红木,这是行业惯例,不存在欺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具加工厂商是否有违诚信原则,发布虚假家具材质的信息,误导李先生购买,从而构成对李先生的欺诈,以及是否需要承担退款以及惩罚性三倍价款赔偿的责任。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认定家具加工厂商虚构家具材质为红木信息告知李先生,直接误导李先生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对此该院予以认同。二审时,家具加工厂商以行业惯例为由提出上诉,因一审法院在一审时所作的鉴定是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行业惯例不得有违国家标准,所以家具加工厂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刚指出,法律规定欺诈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二是相对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三是欺诈行为和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家具加工厂商开具的是“红木、红酸枝木”的购货凭证,消费者拿到的是不符合红木、红酸枝木材质要求的家具,因此,家具加工厂的欺诈故意成立。
欺诈构成后如何赔偿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完全体现了对受欺诈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