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强调,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保护儿童权益,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从《方案》来看,救助保护工作涉及民政、教育、妇联、村社等各方力量,也要求各方力量做好责任接力。其中,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对监护缺失儿童的司法保护,为监护缺失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更是责无旁贷。
在审理涉及监护缺失儿童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请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熟悉儿童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选,充分发挥妇联人民陪审员的优势;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为有需求的儿童开展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服务,通过开展面对面谈心、捐赠书籍文具、组织观看励志教育片等活动,丰富监护缺失儿童精神生活,帮助疏导因监护缺失、疫情暴发带来的心理压力。除此之外,诉讼完结后,法官也可以请家事调查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审结后的社会观护,对涉案儿童当事人的生活状况、纠纷后续情况进行回访观护,并记录成册,定期向人民法院反馈回访观护情况,由法院专人记录、建立回访档案,结合诉讼情况及时掌握其困难和需求,再反馈当地民政部门、妇联量身制定帮困措施。
除了在相关案件处理中需要注意对监护缺失的儿童提供特殊保护关爱措施外,笔者认为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还需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与同级妇联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聚焦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监护缺失儿童权益保护情况,及时沟通、总结,提出应对措施。二是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社区共同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传教育活动,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创新宣传载体和阵地,加强新媒体技术在宣教中的运用,通过微视频、微案例等多元化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监护缺失儿童的良好法治氛围。三是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信息对接,凡是登记符合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监护缺失儿童涉诉案件,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辟或完善“绿色通道”,按规定缓、减、免诉讼费用,特别是针对监护缺失儿童的监护人因疫情隔离或抗疫需要等特点,推广利用线上立案、审理,切实维护监护缺失儿童合法权益。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各级有关部门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理念,全方位加大对监护缺失儿童的救助保护力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诉前、诉中、诉后各环节切实加强对监护缺失儿童的司法保护,让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和抗击疫情的一线人员减少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