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买家诉商家三倍赔偿未获支持
称在商场专柜购买的皮靴“调货”商品与柜台商品不符,认为卖家商场及分店构成欺诈,买家陈女士将商场及分店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货、退还货款549元,并赔偿销售金额的三倍1647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商场及分店退还陈女士货款549元,陈女士返还女皮靴。
原告陈女士诉称,她在商场分店的品牌专柜购买女士皮靴,付款后获取购物小票一张,显示品名“银牛皮革女休闲靴”。因专柜店员李女士称店内货品“一号一双”,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从其他专柜调货。两天后,陈女士从该品牌大兴店专柜取走货品。随后其发现收到的商品鞋盒上显示的名称为“小牛皮革女休闲靴”,与购物小票上的商品名称不符;收到的商品编码与专柜选购的商品编码不符;在鞋盒内有网购的购物清单小票,显示有销售员的名字、手机号,以及“需要退换货时,请登录订单所示购物网站,自主申请退换货”字样,怀疑是二手商品。因与销售员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退货并退还549元,赔偿销售金额的三倍1647元,以上共计2196元。
被告商场及分店辩称,如果陈女士认为案涉商品有质量问题,可申请退换货,被告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三倍赔偿。陈女士所买皮靴的款号与专柜款号编号一致,只不过专柜商品前多了一个“TA”的品牌缩写。小票上记载的银牛皮革与商品包装记载的小牛皮革实际材质均为牛皮。关于网上小票的问题,进货渠道有可能是从网上商城进的货,不代表虚假销售。
庭审中,陈女士自认收到的产品与专柜产品除鞋内编码外并无二致,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商场及其分店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通过退还现金方式退货退款。针对陈女士有关“不同款号”、“二手商品”的主张,经法院出具《调查令》,案外人产品生产商回复称:涉案两种款号的编码商品均是其生产的同款产品,质量相同,仅批次不同;商品中所附购物清单小票系调货过程中产生,已查到陈女士购物当天“购物清单”小票中记载的调货记录和发货门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商场分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即陈女士向商场分店支付了女靴对价,后者向陈女士交付了女靴。因商场同意陈女士解除合同的要求,故涉案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商场应当向陈女士全额退还货款;陈女士应当在收到退款后将所购鞋子返还,如不能返还应当按照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因陈女士并未因购物小票显示的商品名称与实物外包装显示的名称不一致而陷入认识错误,且陈女士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商场存在欺诈故意、欺诈行为,故对其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