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正审理涉疫案件

2020-03-17 09:03: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振通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立足国家疫情防控大局,依法公正稳妥审判好涉疫案件,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涉疫刑事犯罪严重危及国家疫情防控大局和当地社会稳定。同时,疫情的发生发展也使劳动关系稳定、合同履行等受到重大影响,因政府防控引发的行政争议也随之发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立足国家疫情防控大局,依法公正稳妥审判好涉疫案件,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要严厉打击涉疫刑事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依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涉疫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犯罪、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瑶、破坏交通工具及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等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各类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要坚决依法严惩。同时,要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二是要公正审理涉疫民商事纠纷。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弘扬诚实信用,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金融保险案件、医疗纠纷、产品质量、企业破产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要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及时高效化解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势必对部分民商事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一些当事人可能出现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要正确认定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签订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势变更事由,并依据合同法、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公正处理。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而且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具备不可抗力特征。但不同当事人对疫情及其影响的预期是不同的,而且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落空要因案而异,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三是要稳妥处理涉疫行政争议案件。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疫情防控行政政策以及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政执法行为,稳妥审理涉疫行政争议,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