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是否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20-03-10 14:59: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星
 

  【案情】

  2018年年底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黄某名下的一套住房并成功过户。2019年金某从其他地方了解到,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原房主朱某在该住房内被入室抢劫者杀害,遂以被欺诈买到“凶宅”为由,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据查。该房屋是黄某在2018年年初在朱某的继承人处购买而来,黄某表示对该套住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事不知情,当时是为投资而买房。

  【分歧】

  关于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在向其出售该住房时没有将该套住房的全部情况如实告知购房者金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套住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事是否真的不知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提出黄某所售住房发生过凶杀案即为“凶宅”之说系迷信说法,该住房对生活居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且该套房是黄某为投资从他人处购得,向金某出售该套住房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撤销。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凶宅”的法律理解。“凶宅”即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的住房,有人认为“凶宅”系迷信说法,不影响住房的使用价值及居住功能,不能因为“凶宅”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现实中,社会大众对“凶宅”感到忌讳及恐惧,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传统心理,属于“凶宅”的住房的市场价值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贬损,所以,如果卖房者对所售住房系“凶宅”刻意隐瞒,应理解为卖房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在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买房者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撤销合同。现金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有刻意隐瞒的情形,黄某也表示对“凶宅”一事不知情,因此不属于合同法可撤销的情形。

  金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虽双方买卖的住房内曾经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这一事实,但该事实并不属于法定的撤销合同的理由。

  据此,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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