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扣押车辆私自开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0-03-10 10:27: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思琦
 

  【案情】

  2019年1月8日下午,张某因自己驾驶的车辆使用他人机动车牌被抚州市交警三大队依法扣押了该车辆。后民警将该车辆停放在抚州市文昌大道2189号抚州市轻型汽车修理厂,并交由抚州市轻型汽车修理厂门卫李某看管。

  2019年1月9日凌晨3时许,张某偷偷潜入抚州轻型汽车修理厂停放扣押车辆处,用备用钥匙将其被扣押的车辆后备箱打开,拿出剪钢材用的剪刀,剪断修理厂内门的钩环及锁大门的铁链,企图将该车辆开走。开至大门时被门卫徐某发现并劝阻后,张某下车强行拉开门卫徐某,后驾车离开。

  【分歧】

  张某将依法扣押的车辆私自开走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该车是张某所有,但是此时其车辆处于依法被扣押状态,属于他人合法占有,而且根据刑法 91 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盗窃自己所有而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可以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擅自取回被扣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将扣押车辆私自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张某犯罪的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构成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的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只是擅自拿他人的手机用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而属于盗用行为;又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时,具有支配、使用该资金的目的,但因为准备归还,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不能等同与民法上的占有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单纯理解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那么,在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这便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所以,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故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本案中,张某将处于依法被扣押状态的车辆开走的行为,是排除了国家机关的占有,将公共财产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具备妨害公务暴力行为的主动性和伤害后果的故意性。

  其次,财产犯罪首先保护所有权,其次保护占有这种事实,既保护合法占有,也保护非法占有。保护非法占有时,即使不合法,但如行为人平稳占有某件财物,一般人无权侵犯。如行为人盗窃了一箱珠宝,放在家里,虽然行为人对这箱珠宝属于非法占有,但只有国家有权没收,一般人无权侵犯,如一般人盗窃该珠宝,构成盗窃罪。虽然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可以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财物所有权人。财物所有权人恢复自己所有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盗窃了一箱珠宝,放在家里,虽然,一般人无权侵犯,但财产所有权人拿回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财物所有权同样不能对抗平稳的合法占有事实,如财物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有的珠宝用于出借于一般承租人,虽然财物所有权人对其名下的珠宝享有所有权,但在一般承租人承租期间,将其合法占有的珠宝辆窃取回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为张某合法购买,对于车辆具有所有权。但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扣押,属于平稳的合法占有,张某恢复自己所有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合法的占有事实,破坏了稳定的财产秩序,侵害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构成盗窃罪。

  最后,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要求行为人要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第一,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暴力程度要足以危害人身权利,不包括语言暴力和轻微暴力,如谩骂、吵闹、推搡的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本案中,张某在取回车辆的过程中,不听劝阻后以及强行拉开门卫徐某的行为,虽然和看管的门卫有一定程度的肢体接触,但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犯罪构成要件。第二,妨害公务罪的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本案中,轻型汽车修理厂门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人员身份,门卫作为看管人,亦不具有独立执法权,不符合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故张某将处于依法被扣押状态的车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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