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离婚纠纷应如何认定
【案情】
李某和刘某系自由恋爱后,李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证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记载的是李某弟弟的名字。现李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和刘某离婚纠纷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李某和刘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李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证明并以弟弟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办理婚姻登记,其行为虽然是一种骗取婚姻登记行为,但是由于李某并非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也非以本姓名及出生日期进行登记,且结婚证上的男方也是李某弟弟的姓名,不能视为李某和刘某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因而,本案李某和刘某之间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以双方具有婚姻关系准予离婚的处理不当。本案的李某和刘某之间不能视为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也不能按婚姻关系处理,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应当认定李某和刘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第一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等规定的精神,本案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并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李某和刘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