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自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便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而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如何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汪世荣、褚宸舸在合著作品《“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中综合运用了实证和文献研究的方式,以时间为线索,纵向考察了“枫桥经验”在不同时期基本特征及其表现,有力地论证了“枫桥经验”是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枫桥经验”是由来已久、内涵丰富的社会治理方式。在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自发形成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这是人们对“枫桥经验”的基本认知。但事实上,“枫桥经验”是及时回应社会矛盾、地方自主探索解决纠纷的有益做法,如果忽略了“枫桥经验”具有动态发展的特征,势必限缩了这一做法的应有外延,影响了功能最大化的发挥。为此,该书梳理了“枫桥经验”的历史演变、核心内涵以及基本特征,提出“枫桥经验”的重点在于“党建引领,民主法治”“乡村自治,社会参与”“以文化人,德润民心”,有助于人们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实现对“枫桥经验”的科学认识。
“枫桥经验”是一项需要“四梁八柱”为支撑的系统工程。“枫桥经验”基本要求之一是做到“社会矛盾的就地解决”,避免矛盾的解决被无故拖延,导致恶化。不过,就地化解纠纷对涉及主体和规则的多元化提出了要求。两位作者在书中也提到了如何实现“多元化”,即村民自治、政社互动、协商共治、乡贤参与、组织承接、司法保障、“互联网+”。这七个方面凝练地概括了在化解纠纷时,可能参与的各个社会主体,也归纳了不同社会主体所适用的专属性规则,有助于形成不同规则之间的互动与“合力”。另外,将司法作为保障措施,也符合“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基本定位。
“枫桥经验”是关涉基层社会诸多领域的治理手段。“枫桥经验”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初被确立之后,一直存续至今、历久弥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能够顺应基层社会的新情况、新现象及时地作出调整。在以往,“枫桥经验”着力于解决人们之间所产生的传统纠纷,带有当时所处社会的时代性。而在《“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一书中,全面介绍了“枫桥经验”在新时代背景下治理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涉及基层社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群体服务管理、环境治理、农地经营权流转、企业治理、网络治理等方面,基本涵盖了基层社会的各个领域,为拓展“枫桥经验”内涵和深化基层治理实践提供了方法论。
“枫桥经验”依赖于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随着“枫桥经验”的纵深推进以及顶层设计层面的极力倡导,这在部分地区的有益做法势必会在全国加以推广,如何确保其具有高度的可复制性,需要事先建立长效化的实施机制,而长效化机制的构建离不开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该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将体系化归纳为社会治安维护、矛盾纠纷化解、乡村文化建设三方面,并进一步地分析了“枫桥式”社区警务现状及其意义、多元化治理机制标准与法律多元化、文化治理与治理文化之间的区别,以及通过标语口号优化文化环境。这有助于推动以“预防在先、治理在后”长效机制的构建,实现了自治、德治、法治的“三治结合”。
“枫桥经验”是立足于本土、颇具成效的治理方式。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如果只是简单地照搬“枫桥经验”的原有做法,势必会导致“枫桥经验”的预期效果受损。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均在借鉴“枫桥经验”相关做法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融入了地方特色,使之成为富有生命力、适用性广的治理方式,也收到了较好的治理成效。作者认为,伴随着“枫桥经验”的实践发展,部分地区形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文化品位优先提高”三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治理的成效上,主要表现为提高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即“设计治理体系、治理结构的生成与机制运行、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治理效果的评价、治理目标的回溯”五种能力。此种概括与列举相并存的叙述模式,详略得当地展现了“枫桥经验”所取得的治理成效。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为中心、“抓基层、抓基础”三者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定分止争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但与此同时,也需要以社会资源的“下沉”和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作为支撑,进而做到“枫桥经验”效果的最大化发挥,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迈向更高阶段。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