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泰宁男子获刑三年八个月
2020-03-02 10:23:58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李小芳) 福建泰宁男子以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共吸收21人资金3700余万元。2月27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人张某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宣告缓刑部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斌犯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10万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斌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罪犯曾某文开始投资某公司,2016年8月曾某文成为该公司代理商。从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斌投资该公司并成为曾某文的下线(团队长)后,张某斌为了发展自己的下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该公司,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先后在广东的广州市、江门市,广西的贺州市、桂林市以及重庆、上海、福建南安市等地以召开推介会和利用外汇操盘讲课的宣传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该公司资金雄厚、外汇操盘技术好,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的假象,吸引罗某、朱某等21人投资该公司。
经会计事务所鉴定,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斌共向罗某朱某等21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7448227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37,448,2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众公存款罪。据此,该院依据具体案情判处被告人张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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