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百万 女子领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9-12-16 09:39:33
中国法院网讯 (陈智扬 熊晓珠)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罗某先后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两家公司担任前台、业务部销售代表、见习主管。两家公司以公开宣称的方式,通过发放传单、组织开会、发放礼品、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签订代销合同、产品认购书和养生养老服务合作协议的形式吸引客户投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后公司关门跑路,致使投资客户无法拿回投资本金。其中,被告人罗某通过联系客户,邀请投资客户到公司参加活动,吸引客户投资到公司从中获利。经查实,罗某为公司吸收十四名客户投资共计125万元。
另查明,2018年8月,罗某主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全部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6.4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且赔偿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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