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摘杨梅坠亡案” 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
2020-02-29 09:36: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

  2020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宣判。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判决,原审判决予以撤销,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供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  评■

  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本案的再审改判,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本案对一个核心法律问题给出了有力回答:村委会是否负有保障侵权者安全的作为义务?用更通俗更具体的话说,它应不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偷摘杨梅者防范安全风险?本案判决认为,没有!管理者的安保责任,只应当限制在游客对景区资源的正当合理用途之内。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最底线的社会秩序,更不会让不相干的人、甚至是法律上的受害人来“平衡损益”。在再审判决中,仿佛可以读到裁判者的决心:我同情你,但我无法支持你。这样的“固执”,宣告了司法的核心功能还有为社会守护一个值得向往,更值得为之奋斗的秩序。

  这是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愿望: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

  (点评:苏航)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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