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法院“远程庭审”三起刑事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 (李敬) 2月25日至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通过法院在金沙看守所设置的远程审讯室,利用信息化手段,连续公开审判了三起刑事犯罪案件,该三案被告人王某、吴某和姚某,分别因触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2019年9月22日,吴某经某餐厅门口时, 听到被害人放在摩托车储物格内的手机响动,便起了贪意将其盗走。经鉴定,是一部价值3666元的苹果inphoneX手机,且手机壳内放有一张100元现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766元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因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加之本案的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2月6日,王某在路过一家“煎饼”店时,见店内无人,便将店铺柜子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90元的黑色“VIVO Y89”牌手机盗走,并将盗得的手机转,卖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洪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090元,已构成盗窃罪。因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
2019年12月11日,金沙县公安局西洛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姚某与毒品买家进行毒品交易,姚某将价值300元人民币的两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交给毒品买家,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并从毒品买家处扣押其购得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零包2个,从姚某手机微信里查获了其收取的毒资320元。经称量,姚某贩卖的毒品零包2个净重为0.18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18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查明姚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毒品及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在仍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金沙法院在与公诉机关、看守所、被告人、辩护人等积极沟通后,决定对近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过“远程庭审”进行隔空审理隔空宣判,确保庭审防疫两不误。
该三起案件是金沙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隔空审判的首次尝试,整个庭审过程画面清晰,语音清亮,庭审秩序井然,有效避免了押解途中的风险,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