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与公民权利克减
2020-02-28 08:36: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汤啸天
 

  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全国处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公民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我们必须知道,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克减,是国家出于保护公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得已而又必须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接受合法克减的义务。

  当前,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全国处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公民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显然,在这特殊时期,更加需要加强法治建设,运用法治的力量规范决策者和每一个人的行为,以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0日的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发生以后,各地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绝大多数人对防控措施的实施是理解和支持的,但也有“对生活影响太大”的抱怨。其实,面对肆虐的疫情采取设卡检查、测量体温,甚至“封城”的对策都是迫不得已而又必不可少的。以查找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为例,的确繁琐细致,但这又是阻断传染途径的必行之举。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有关措施包括: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决定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这些措施对国民经济运行乃至个人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都是不得不作出的个人权利克减。

  克减的字面含义是消减、减少。克减,作为法律用语的使用最早出现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其中,在第4条的1、2、3项中对“克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通俗地说,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克减必须是公开透明、有限度、非歧视的,公民应当理性地接受暂时性的权利受限。当然,在紧急状态下要求公民作出权利克减时,政府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必须选择使相对人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过度禁止原则三方面的内容。

  在阻击疫情的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克减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特别保护所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在全局上对公民权益的根本保护。其“特别”之处,一是,用适度的限制性措施实现对公民根本利益的保护,以防止公民处于无力应对的困境;二是,采用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等措施是为了阻断传染途径,但其中也可能存在非传染源也被隔离的情况;三是,要求公民以暂时牺牲部分权利,与政府紧密合作,实现管控措施效益的最大化。从现象上说,公民权利的克减会导致个人“自由”的减少,但在本质意义上,要求公民权利克减的本质是对人权的保护。公民权利一时、局部或者部分的权利克减是国家出于全局和长远利益,对公民权利特殊的保护。在汉语中有“舍得”的说法,“有舍才有得”,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面对肆虐的疫情,如果没有暂时、适度、必要的“舍”,就不会有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得”。例如,要求人们到公共场所时一律戴口罩,的确会有“不方便”“不舒服”的感觉,但是,戴口罩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防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有力措施。又如,在疫情防控期内实行交通管制或封闭式管理目的在于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是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权益。公民应当认识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克减,是国家出于保护公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得已而又必须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公民具有接受合法克减的义务。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