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生物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健康、国防安全和种族存亡。2019年非洲猪瘟爆发,给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了严重威胁,也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较大损失,使人民生活受到了较大影响。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让我们进一步深刻认识到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生物技术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推动人类进步,增加人类福祉,也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生物技术在农业、医学、海洋开发和利用等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推动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但如果管理不善,会带来很大隐患,波及人类伦理道德、疾病防控、生态环境安全等方方面面。
比如,生物技术能够改变动植物基因,增加动植物的抗病害能力,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了新的问题,即在这些基因改变之后的生物上,会产生新的病害种类,这些病害更难治理,对于生态平衡的破坏更大;合成生物在工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和医药卫生方面有巨大的应用前景,但其中被设计和使用的毒性基因元件和调控元件也可能给生态平衡、公共卫生安全甚至国家国防安全带来威胁。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规范体系法律位阶较低,在一些领域例如基因医学技术领域甚至还没有法律层级的规范。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生物安全法,意义重大。
一是通过立法引导和规范生物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动生物科技与社会公共安全防护的深度融合。在鼓励和推动生物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强调科技伦理和生物安全。一方面,针对我国在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防御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尚存不足甚至缺失的现实,要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发,增强生物安全的科技支撑。另一方面,要加强科技伦理建设,通过法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规范生物技术研发和应用,避免技术滥用威胁生物安全。
二是通过立法完善相关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明确各方面责任,构建科学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可参照他国成熟经验,制定和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并构建综合性指导与协调机构。
三是通过立法,科学开展生物安全评价和监督。适时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和多个包括评估伦理、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等在内的专门委员会,就生物技术及其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安全风险作全面系统评估,而不是局限于人体健康检查或生态环境危害管理。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增强公众对决策的理解和落实。
四是通过立法加强生物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探索建立权威的生物安全科普平台,使一般公众更多更好地了解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并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是通过立法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为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奠定坚实的人才支撑,并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生物安全规则中的话语权。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