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瞒疫情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数据,截止2020年2月20日24时,全国已有多个省市新冠肺炎新增确诊人数、新增死亡人数下降,全国累计治愈出院18264例。一场艰难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但是同样必须意识到,企业复工潮势必导致人员聚集,如果劳动者隐瞒有关新冠肺炎情况参与企业复工复产,必将导致企业复工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那么,此种情况下,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如劳动者存在故意隐瞒其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旅居史,隐瞒与新冠肺炎确诊、疑似人员密切接触史,未按要求主动申报健康状况,在复工后被确诊或者隔离治疗等情形,可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已经将如实申报有关新冠肺炎的要求,纳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已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大多数企业在复工过程中,均将如实申报有关“新冠肺炎”情况作为硬性要求,同时,要求劳动者签订相应的个人建康承诺书、如实告知承诺书等。此种情况下,如劳动者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有关“新冠肺炎”情况,不仅严重背离疫情防控要求,也与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故意隐瞒有关新冠肺炎情况,而最终被确诊或者隔离观察的,势必影响其密切接触的其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因受新冠肺炎影响,多数中小企业生存愈发艰难,劳动者的隐瞒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足以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如故意隐瞒有关新冠肺炎情况、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等情形而妨害疫情防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者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劳动者隐瞒有关新冠肺炎情况,并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解除合同劳动,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协商处理,尽最大努力将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做到疫情防控的同时兼顾或者确保经济发展,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的影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