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通过远程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三起疫情期间利用口罩诈骗案。
上虞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5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拥有大量口罩现货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达成购买意向。待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付款后,继续虚构快递排不上队等理由拖延发货,胡某两天内共骗取人民币60.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同一天,上虞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诈骗案。2月2日至3日,姚某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诱使他人购买,以收取定金或者伪造发货信息要求支付余款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3.25万元。为逃避侦查,姚某通过微信号发布虚假信息诱惑被害人,使用他人手机临时绑定第三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用来收款,得手后立即把受害人微信拉黑,再注销支付宝账户。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当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院长罗鑫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诈骗案。
新冠肺炎发生后,某小区保安冯某看到有同事在卖口罩赚钱,虽然手头没有货源也想趁机赚点外快。他先在某购物网站上下载了口罩的照片,然后发朋友圈配文表示自己有口罩出售。消息一经发出,被害人柯某等多人联系冯某购买口罩,柯某表示需要采购2万个口罩用于捐赠并同意预付货款,冯某立即发送图片给对方并告知图中口罩有3.7万多个现货,单价1.5元。冯某还故意虚构手里有货且货源紧张的假象。
柯某马上付款并要求当天发货,冯某满口答应,收取了预付货款3万元,还向柯某要收货地址制造即将发货的假象。次日,柯某联系冯某发货事宜,但冯某以工作忙等理由推脱。多次联系无果后,柯某意识到被骗,遂报案。公安机关抓获冯某,并扣押违法所得3万元。
法庭上,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痛哭流涕、悔不当初。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在突发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冯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