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食野味刻不容缓
2020-02-24 10:52:45 |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赵阳
 

  据媒体报道,2月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提请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据有关专家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的源头大概率与野生动物有关,国家层面立法禁食野味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事实上,早在2003年SARS疫情期间,就有专家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疫情过后呼声渐弱。当前,广东、福建、天津等省市均已出台相关条例。此次国家从立法层面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并堵住非法盗猎盗捕野生动物进入市场的漏洞,是切实确保全国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选择。

  从立法层面看,要注重“两清”。

  一是范围清。应广泛听取专家意见,按照公共卫生标准和动物保护标准,对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列出清单。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了三大类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对于“三无”动物,尽管也是野生动物,且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由于没有收入于任何保护名录,就不受法律限制。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的界定根据地区情况不同而各异。必须明确的是,食用野生动物对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既不因南北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差异而不同,也不因“三无”而不同。所以,国家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问题,全国统一名录式管理,范围清晰、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二是职责清。要从法律层面严格源头治理。食用野生动物,是一个牵涉面较广的产业链,从捕捉(包括养殖)、运输,到售卖、食品加工,再到购买与消费的个人与团体。国家层面的立法,要本着“从严从实”的原则,厘清各环节的职责。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清晰界定。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国人贪食野味陋习由来已久,惩处力度如果不足,很难起到通过立法执法警醒警诫的作用。

  国家立法必须关注相应的配套工作。配套工作要尽快启动才能促进立法的尽快完成。配套工作应重在“两转”。

  一是产业转方向。国家层面立法禁食野味,将对野生动物饲养业产生冲击。目前,我国已有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业,在为传统中医药提供原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新型农副产品的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作出了一定贡献。所以,国家在推动立法的同时,要引导并大力推动产业“转向”。

  比如,从事繁育野生动物产业的养殖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野生动物养殖转为家禽饲养、渔业养殖等。国家可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在养殖硬件设施上予以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是人员转方向。对于现有产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普查,掌握其年龄、学历结构和特长专长。各地方政府,对于无意于从事“产业转向”的群体,可根据其年龄和特长,安排其进行行政管理和法律业务等专门培训。须知国家立法后,监督、管理、执法等环节,均需要增加大量人员。而目前从事野生动物养殖行业的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敏锐度,通过专门培训,转化为监管和执法力量可谓一举两得。当然,国家也要鼓励高等职业学校等增设相关专业,为培养专业性强的监管人才做储备。

  此外,国家还应该做好其他领域的配套工作,如宣传和教育工作。尽管新冠肺炎疫情让很多国人对“病从口入”“慎食野生动物”有了更清醒的认识,但整体风气的形成、文明习惯的养成还需要长期的努力。立法后,要对法律本身做好深入、全面的宣传,严格把关,剔除与法律精神违背的内容,推动全体国人养成自觉禁食野生动物的习惯。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