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疫情财”者必遭法律严惩

2020-02-22 09:10: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峰
 

  2月19日,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东湛江首例涉疫情非法经营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这起“倒卖口罩”案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一审宣判共历时20天。据介绍,被告人谭某某1月23日购进一批一次性医用口罩,进货价为人民币1元/个,在某电商平台出售时,将进货价为人民币50元/盒的口罩提价至600元/盒,进货价为人民币20元/盒的口罩提价至200元/盒。

  保持市场秩序稳定,是商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更是疫情当头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对“发国难财”的人和企业课以重罚,情节严重恶劣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体现的就是“治乱当用重典”。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回应社会关切,以及通过严格依法裁判体现出鲜明的立场和导向,这是法律所具有的指引作用的现实要求。像湛江首例涉疫情非法经营案处理,是综合全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价值判断,依法作出决定,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导向引领作用。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司法机关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关键的时候,越要发挥司法的法治引领作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的战“役”还处于攻坚阶段。因此,对于肆意传播谣言、制售伪劣医疗器材和防疫用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不听从政府隔离四处流窜,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以保障抗疫阻击战的全面胜利。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