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我们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春天的脚步不可阻挡,肆虐的病魔必被降灭。
患者治愈、疫情治理是传染病医学诊疗科技问题,是传染病防治法律问题,是公共卫生应对法律问题,也是社会突发事件应对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安全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过程,是一个彰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过程。任一社会行为、社会事件都可分为始、中、终三个阶段,司法在疫情治理的这三个阶段都有其用在当下、意在深远的价值。
疫情之始,个体病患的发现与对其可传染的监测、预警、预案是一个医学科学问题,也是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管理问题,也是一个应对突发事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规定乙类传染病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2003年春,非典疫情突如其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并就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作出明确具体且有前瞻的规定。个体病情的诊断是否应予高度关注及至纳入疫情预防、防控范围这既是一个医学科学水平问题,也是一个医疗行政、公共卫生监控行政问题,其中有无有病不报,有疫未防,有法不依的问题。科研可有科幻,司法裁判则应基于确实而充分的证据。前述法律关于预防、预警、预案的规定及相关证据便是司法研判的依据。“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显然,司法的察觉应生成警戒人们积极预防的标志性判决。
疫情治理之中,一方有难八方驰援,党和政府领导军地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管部门广大医务人员,人民群众依据诊治规范,全力以赴抗击疫情,这时的医患关系、医护关系、患际关系、医际关系、医政关系大量、快速、频繁的互动及诊疗、防控社会秩序都得依法予以强力保障。社会有分工、医科多专门。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防控机构应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诸多如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五十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联合通知要求严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疫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正义应当及时,防疫司法两不误就须远程办案,网络司法,智能发力。
疫情治理之后,因疫情肆虐而带给经济社会的诸多纠纷必然在社会生活恢复中表现出来,并可能走向法庭。比如因疫情之情势变迁甚至不可抗力而致劳动关系纠纷、买卖、租赁、运输、人财物保险等民商事合同纠纷及传染病防治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一而足都将受到人民司法的严正评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当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依法组织抗击病毒、治理疫情,依法评判疫情发生与蔓延、阻击与控制的治理过程中的不法人员及其行为,这是我们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飞机涡轮机发明者帕布斯·海恩曾言每一起严重事故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及1000起事故隐患在给人们提醒、警告、打招呼,是谓海恩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都作了详细规定。“备豫不虞,为国常道”,2019年春,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大家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强化风险意识,常观大势、常思大局,科学预见形势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做到未雨绸缪。其实法律也把深深的忧患意识包裹在其严密而整洁的文字之中,而非只关注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及其结果的表象。
法律不溯既往但关注未来、久远,司法评判则可惩前毖后,由新冠病毒肺炎传染病引发的司法判决,无疑会成为未来社会我们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