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审判资源的运用和挖掘
2020-02-08 08:41: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钟垂林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中,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但这也给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外源性助力,积累了面对各种复杂情况的经验,只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人民法院必定能在疫情的大考中交出满意的答卷。

  随着疫情的升温,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多措并举,严防严控,均分别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国俨然进入一种没有硝烟的战时状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国家在面临战争或者重大灾难时最高级别的应对机制。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出现全国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可见疫情防控工作事关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安危、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兹事体大,非同小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诚然,一级响应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器,即使在战争期间,也不能因为特殊时期而停止行使其化解纠纷和惩罚犯罪的应有职责。在防疫期间以及防疫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流动是法院管理必须直面的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如何既保证案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又不造成因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流动而影响防疫工作。笔者认为,为了减少人员流动来助推防疫工作,将来一段时间的审判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院际合作的拓展和完善。防疫期间,尽量减少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跨区域流动是人民法院应尽的防疫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关法院代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采用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和委托执行比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受委托法院不熟悉案情、担心难以处理非本院审理案件而产生的社会矛盾、难以体现工作量而缺乏考核的动力等。由此造成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等相关条款属于“沉睡条款”状态。因此,司法工作中的院际合作仍属于待开发的领域。唤醒以上法律规定并进行深入地司法实践以减少审判人员跨地域办案,既是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实际上,人民法院积累的资源和经验完全可以消除以上原因。人民法院的科技化发展为审判创造了便利条件,在目前的信息科技条件下,受委托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委托法院的审判人员之间的沟通不存在问题。至于工作量的计算以及考核问题,各级法院可以按照根据被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设计考核方式,激励审判人员积极参与受托事项的处理。目前而言,省域之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主导进行院际合作比较符合实际,能大量的减少异地办案带来的防疫压力。全国范围内的院际合作需要在省域院际之间合作的基础上予以拓展,也能进一步实现全国法院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整体上减少审判制度运行的成本。院际之间的审判合作就是“审判工作一盘棋”思路,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要求的有力举措。

  二是智慧法院的推广和深化。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四级法院以“互联网+”新理念推进信息化与法院业务的深度融合,为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导诉机器人、手机立案平台、多元解纷结果预测、无人机、审判系统、“网格协执”系统等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也为人民群众带来了微信公众号、24小时法院、异地立案、电子缴费、网上开庭、在线调解等创新性司法服务方式。毫无疑问,各级人民法院基本具备了比较健全的信息化硬件设备。但是,如何用信息化硬件设备打造实用的智慧审判体系以提高审判效率,且服务于目前紧张的防疫工作,仍需要各级法院不断地去实践、创新和拓展。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的接触主要是在立案、庭审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人民法院在减少人员流动上可以大有作为。在立案阶段,完全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法院APP、就近的异地法院等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由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将诉讼材料传递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由该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并在线将《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电子文书格式给当事人或者回传至协作法院送达当事人。在庭审阶段,各地法院基本配置了多功能法庭,当事人可以到就近法院连线审理法院进行开庭。智慧法院的打造、运用和推广不仅仅在于运用法院系统本身所具备的硬件,也应包括充分运用社会广泛接受的信息化方式服务智慧审判。“学习强国”“微信”等APP平台已经具备多方视频的条件,即使各方当事人不到法庭,仍可以进行视频开庭,庭后将视频以及视频笔录邮寄给当事人核对签名,减少当事人因奔波法院而增加防疫压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随时随地视频开庭的时代会紧随其后,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效率、审判方式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部分审判人员的理念还没有与信息化的发展同步更新,仍停留在开庭必须面对面的传统方式中,缺乏对信息化方式运用的敏感性和动力。如果审判制度和理念的改革和更新落后于时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三是内部资源和信息的统合与共享。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存在着办案地点的共同性特征,有的还存在不同案件同一当事人同时期诉讼的现象。如何调配好法院内部资源和信息,让司法人员跑一趟能办几个案件的事情,让当事人跑一趟参与不同案件的诉讼,是特殊时期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法院各庭室孤立外出办案、孤立处理个案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防疫期间的情况,惯性地适用原来的管理模式徒增社会防疫风险。内部信息多跑路,审判人员就少跑腿。在法院内部管理上,应该加强必要的审判工作信息的共享,并以内部考核机制统合好审判资源的运用,以减少人员流动来提高司法效率。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只要让司法人员少跑一趟,就是对司法人员的保护,只要让当事人少跑一趟,就是对防疫工作的贡献。扛起防疫的担当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要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过程和整体资源调配中。内部资源和信息的统合与共享也要充分考虑办案效率,不能久拖不决,影响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每一次疫情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大考。不管这次的疫情能持续多长,今年对于全国人民和法院工作而言都是特殊的一年,减少人员流动是人民法院首当其冲要做的“考题”。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短期难以消除,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唯有让当事人少跑才能给社会增添信心,也才能扛起满足人民群众在防疫前后期对司法的新需求。因此,在管理定位上,必须得清楚合理地减少人员流动并非不作为,而是挖掘资源善于作为,把矛盾和风险尽可能化解在法院职责范围内。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