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院出台指导意见 规范悬赏执行流程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在执行中实施悬赏执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健全悬赏执行工作流程,规范指导辖区执行干警有序实施悬赏执行,进一步增强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力度,深化辖区两级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指导意见》出台以来,辖区规范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涉案54人,已有9人到案并悬赏终结。
规范悬赏执行的启动条件。《指导意见》规定悬赏执行适用于三种情形:1.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并经人民法院穷尽其他执行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案件;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明其财产状况的案件;3.执行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程序上,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规范悬赏执行的实施程序。《指导意见》对悬赏执行公告、公告的撤回和撤销作了详细规定。公告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基本情况、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领取条件、悬赏执行期限、举报联系方式等。撤回悬赏执行公告,应在悬赏执行发布前提出;发布后申请撤销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悬赏金,并按原公告的同等方式予以公布。《指导意见》要求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举报线索的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线索确实的,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规范悬赏执行的终结情形。《指导意见》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悬赏执行期限终止,悬赏执行终结。分别是:超过悬赏执行公告有效期限;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到案;被执行人因在先举报已被控制;执行法院认为悬赏执行终结的其他情形。程序上,执行法院应发布悬赏执行终结的公告,或者在张贴的悬赏执行公告上标识悬赏执行公告期终结,或者在举报电话中告知。
规范悬赏金的计付方法。《指导意见》将悬赏金计付方式分为定额支付和按数额比例计付两种,要求计付方法明确具体。对悬赏金的计付作了上限规定;例如,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悬赏金不应超过5万元,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悬赏金不得超过兑现执行标的额的百分之十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指导意见》明确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如申请执行人拒绝给付悬赏金,经合议庭合议后,从执行案款中直接将悬赏金额支付给举报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悬赏执行保险等方式承担。
规范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指导意见》按照举报线索类型不同区分了悬赏金领取条件。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若根据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举报人可以领取悬赏金。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举报的财产已经执行法院依法处置变现或抵偿了债务。《指导意见》详细列明了悬赏金不予支付的七种情形,主要以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作为不予支付的评判标准,防止举报人采取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获取悬赏金。程序上,符合悬赏金支付条件的,经合议庭合议后制作悬赏结果确认通知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向举报人支付。
规范悬赏执行的保障性措施。《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应当确定专人接受举报人的举报,并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举报人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应当追回。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的线索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执行中违纪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