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挂在嘴边的原则,我们以为自己深信不疑。但是,只有选择迎面而来时,我们才有机会检验信念的严肃性——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长安君认为,当被告人身份、裁判结果和舆论关注在这样一起案件中紧密咬合,就注定了它的标杆性意义。
李宁案的第一重意义,是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前的审理阶段,李宁案就受到了舆论、尤其是学术圈的广泛关注。原因显而易见: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光环加身的“明星科学家”。作为著名生物动物学家,李宁曾是中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据媒体报道,在此前的庭审中,他也曾以自己的贡献自辩:六次获得过国家科技大奖,为国家创造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至少也超过数百亿元。
”但是,在法庭这个场合强调功劳,有些“跑题”。决定案件结果的,是事实,是证据,而不是比较投入产出的功利算计。没人能够抹煞李宁曾经做出的突出贡献,但是成绩不能成为对无罪的担保,更不会构成对罪行的冲抵。在以往审判的贪腐案中,舆论见证了权力不能干预司法,那么李宁案则证明了平等原则的另一个侧面:没有法外开恩,功过不能相抵。
李宁案的第二重意义,是展示了在一起热点案件中应怎样严格司法。李宁的身份不会左右法律的目光,但他理应得到与普通人相同的慎重审理。长安君注意到,在案件宣判后,李宁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应了包括李宁的犯罪是否与当时的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关、其行为是否是出于科研需要等舆论关心、也构成辩方主要观点的问题。
综合法院裁判与审判长回应不难发现,本案结果经历了证据与被告人主张的反复打磨。尽管李宁拒不认罪,但法院结合同案被告人张磊的供述、李宁公司两名报账员的证人证言、套取经费书证等证据,依法认定李宁存在贪污科研经费的事实。另一方面,虽然李宁并未认罪悔罪,法院也结合赃款已部分追缴的情节,依法决定酌情从轻处罚。长安君相信,即便李宁不能接受有罪的判决结果,但他也无法否认裁判中充盈的审慎正义。
李宁案的第三重意义,体现在推动规范科研经费合理使用、依法保护创新上。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中办、国办于2015年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但是,国家科研经费不是课题负责人的自留地,不能任由财务造假、套取资金、审查放水“割韭菜”。鼓励创新,不该成为腐败黑洞的挡箭牌。
我们经历过经费管理相对缺位的时期,但“没人管”绝不等同于“随便贪”。从证据来看,李宁套取的经费并未用于科研用途,绝大部分都用于人投资公司或增资入股。而更令人气愤的是,他套取的经费中有高达2092万余元原属于他人名下,占套取总额的82%。显然,李宁的行为并非保障科研项目的“无奈之举”,而是雁过拔毛的贪污敛财。尽管随着我国科研经费管理逐步规范,曾经的财务漏洞被一一填补,但李宁案仍为科研工作者提了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专款专用的科研经费,不是任意取用的茶点饼干。
案情之外,最让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审判长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对李宁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我们也深感惋惜。长安君对此深有同感。我们应当感谢所有探索者的付出,但也希望大家都能坚持一个千锤百炼的道理:永远保持挑战科学疆界的勇气,但请将对法律边界的敬畏深藏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