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悄悄转让房产 男子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了,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私下把房产出售,却仍然不履行法院判决清偿欠款的李涛,当庭认罪。2019年12月31日上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当庭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法院两次执行 均不完全履行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涛、罗某军连带支付张某欠款485490元及利息,并赔偿张某油罐损失3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涛、罗某军二人一直没有履行。同年11月,张某向兴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涛清偿了部分债务,后因李涛、罗某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5月,张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兴义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涛、罗某军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同年6月1日,因李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兴义市法院司法拘留15日。李涛被拘留后,由其亲属提供保证,并履行案款5.74万元,法院提前解除了李涛的拘留。
转让商品房又离婚 逃避执行
在此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做李涛的工作,但李涛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7月9日,李涛私下将其与妻子二人共同位于兴义市某小区一套房屋以人民币5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依然没有履行对张某的欠款清偿义务。
法院审理另查明,2018年9月19日,李涛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名下共同财产的处理:位于兴义市下五屯镇坝佑村自建房一栋(二层半、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归两个女儿共同均等所有;道奇牌越野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由李涛享有和承担。
2019年8月,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5日,李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欠债不还 罪有应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权威,打击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心存侥幸的李涛,等待他的将是失去自由的牢狱之灾。
法官释法说理
审理此案的彭显媛法官说,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无信不立,奉劝那些有执行能 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