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打岩钉被判赔600万 提高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2020-01-02 10:14:07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张淳艺
 

  只有通过以案说法,让更多人认识到破坏景区环境不只是不文明行为,而是可能构成犯罪,才能从内心产生敬畏,更好地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7年4月,3名驴友到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攀岩时,用电钻、铁锤在岩体上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严重损毁。2019年12月30日,该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2名驴友被判处有期徒刑,3人连带赔偿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三清山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三名驴友为了自己征服自然的快乐而破坏人类共同的自然遗产,令人震惊。时隔两年多后,这起案件最终宣判,有期徒刑加连带赔偿的判决结果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因为打26个岩钉攀岩获刑判赔600万元,对于广大驴友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保护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

  现在旅游对人们来说已成了普遍的事情,但在游山玩水、拥抱自然的过程中,不文明事件也时有发生,如“4名游客踩踏丹霞地貌”、“‘格聂之眼’植被遭越野车队破坏”等。究其原因,除了游客自身的文明素质外,违法风险和成本过低也是重要原因。

  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解出来,成为独立罪名。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

  不过在现实中,破坏名胜古迹的事件常有,追究刑责不常用。比如,陕西西安2018年才出现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被告人席某因非法挖沙严重损毁丝绸之路第一桥遗址,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更多时候,当事人仅仅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口头教育了事。2019年8月17日,湖北宜昌太清洞景区内,一名男游客将几块钟乳石掰下欲带走,被景区工作人员拦下。经过公安机关教育后,游客向景区郑重道歉并赔偿损失金额,获得景区谅解。对此,许多网友表示,轻飘飘的道歉赔偿实在难以服众。

  在这一背景下,打岩钉攀岩获刑判赔具有范本意义。只有通过以案说法,让更多人认识到破坏景区环境不只是不文明行为,而是可能构成犯罪,才能从内心产生敬畏,更好地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司法部门也应积极履职尽责,对于涉嫌犯罪的破坏行为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切实让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同时,公益诉讼的引入也是该案的一大亮点。作为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判决明确传达了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参考意义。以往损毁名胜古迹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入狱,受到了应有惩罚,但这本身并不能弥补其行为造成的破坏。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是人们的共同财富,损毁名胜古迹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方,检察机关理应提起公益诉讼,让肇事者付出沉重代价,形成有力震慑。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