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缉的涉案人员“易某某”同名同姓,广东深圳一男子多次被警方“误抓”,天门警方删除了相关信息后,他住酒店时,仍有警察来找他。据悉,目前深圳易先生的通缉信息记录已从全国系统平台删除,但地方开发的系统可能没有及时更新,需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才能删除。而深圳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如果当事人因同名同姓被录入警务系统,建议携带身份证来派出所安监队进行处理。
在现实中,“同名同姓”现象确实十分普遍,但仅仅因此便频繁发生通缉信息录入错误,进而导致无辜者被“误抓”,无疑仍让人难以理解。要知道,在我国公民身份信息中,除了姓名,还有具有法定唯一性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在原本十分严肃郑重的通缉信息录入过程中,仍频繁发生各种身份信息录入错误,显然令人费解——相关公安机关在录入通缉信息过程中,难道不需要认真核对身份证号码,履行应有的审核把关责任吗?
而更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在通缉信息错误已被发现,甚至已从全国平台删除的情况下,这样的通缉错误,事实上仍迟迟得不到完全彻底纠正,乃至还得让无辜受害人不断上门处理?在今天这样一个各种“互联网+”应用尤其是“互联网+政务”早已十分发达普及的信息互联时代,何以还会发生“地方系统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按照政务信息互联共享要求,这种警方内部的通缉信息更新,难道不应全国一盘棋地自动同步实现?岂能不仅“没及时更新”,而且还得无辜受害者反复多地自证清白?
要想有效避免此类“通缉信息错误”现象频发,关键还在于,其一,应进一步深入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充分落实警务信息等政府信息“互联共享”,以及政务服务“一次办,马上办”等要求,彻底在源头上避免地方系统没及时更新等“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确保错误政务信息都能得到一次性彻底纠正。
其二,对于像“通缉信息错误”这种完全由警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失职错误,必须全面问责追责。一方面,在民事侵权层面,对因“通缉信息错误”而给无辜者造成的侵权损害,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据《民法通则》,“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显然不应仅是简单“道歉”,还应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要知道,“误通缉、误抓”给无辜公民造成的不止是生活工作上的各种麻烦,也包括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损害。这正像当事人易先生表示的,“我现在哪里也不敢去,精神压力很大”。
另一方面,除了民事侵权责任,面对造成“通缉信息错误”的相关警方人员,还需同时严格按“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求,进一步严肃追究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确保以儆效尤。如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