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曲立明) 12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邹玉志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邹玉志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玉志于2010年至2011年间纠集邹玉鹏、赵铎、慕秋元等人在茌平县土管局家属院、茌平县振兴街道北关村邹玉志的平房等地开设赌场,为追索赌债,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自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邹玉志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邹玉鹏、赵铎、许瑞周、陈云、邹西营、王玉仓、庞传明、孟壮、陈茂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邹玉志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邹玉鹏、赵铎、许瑞周、陈云、邹西营为骨干成员,以王玉仓、庞传明、孟壮、陈茂友为其他参加者的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邹玉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部分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奖励,为组织成员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谋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并支持组织成员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组织利益,以被告人邹玉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19起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茌平当地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邹玉志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邹玉志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邹玉鹏、赵铎、陈云、许瑞周、邹西营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王玉仓、孟壮、庞传明、陈茂友等是其他参加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邹玉志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邹玉鹏、赵铎、许瑞周、陈云、邹西营、王玉仓、庞传明、孟壮、陈茂友十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3万5千元不等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穆秋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军、刘方志、杜立申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周鹏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邹玉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没收。
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代表等9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