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义马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12月27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被告人尚某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被告人季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以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被告人李某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尚某波等四人犯寻衅滋事罪案
义马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红与被害人刘某海、姜某宇夫妇之间存在有经济纠纷。2015年5月13日起,被告人杨某红以欠钱用房子作价抵债为理由,带人占有了姜某宇位于三门峡市某小区3区7号楼1单元6号房屋。2015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已判决)发现刘某海、姜某宇夫妇通过房屋中介吴某霞在崤山路行政审批大厅与王某林、贠某冉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将该情况报告给被告人杨某红。杨某红便纠集被告人尚某波、李某飞、宁某、冯某等人前往崤山路审批大厅。到达后,杨某红指使尚某波、李某飞、宁某、冯某、李某滨(已判决)等人对刘某海、姜某宇、王某林、吴某霞进行殴打、围攻,造成多人围观,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期间,冯某伙同杨某红将吴某霞身上装有33万现金的背包(购房款)抢走,并转交给郭某霞带离现场。一周后该款追回,交还购房人。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波因故意殴打姜某宇等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尚某波、宁某飞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飞、季某龙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义马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波、李某飞、宁某、季某龙作为杨某红、房某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长期阻挡矿山施工,并殴打、谩骂施工人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受他人指使、安排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尚某波、宁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飞、季某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王某、李某坤二人寻衅滋事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害人吕某娃在高庙乡铝矿石采区拥有了铝矿开采权,因资金有限无法独自开采。被告人房某华(已判决)通过关系让福建人王某兵前来与吕某娃合作共同开采铝矿,吕某娃承诺事成之后房某华在其矿区内享有施工权。因房某华向吕某娃索要好处过多,吕某娃未履行其承诺。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房某华、杨某红(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王某、李某坤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前往吕某娃矿区。该团伙通过汽车阻挡施工通道、人员阻拦工地工程机械正常施工等方式迫使该矿停工。后在杨某红安排下,王某与被告人冯某(已判决)等人留在山上继续阻拦矿区施工长达20余天,被害人吕某娃通过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会兴法庭调解从其矿区内划分2.7亩矿区开采权归房某华所有。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义马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坤作为被告人杨某红、房某华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在公共场所聚众阻挡施工,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