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18年4月底,被告人谢某江、余某明商议以虚假的网络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以骗取所谓贷款验证费的方式实施诈骗。5月初,谢某江、余某明先后雇佣多人(另案处理)拨打诈骗电话、发送短信,由谢某江、余某明冒充贷款客服实施诈骗。
谢某江在网上购买异地电话号码,并通过QQ号将购买电话号码发送给其雇佣人员,让他们用手机拨打电话号码,根据诈骗说辞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办理网上贷款,寻找网上贷款意向的客户,并发送含有网上贷款客服QQ号的短信,引导被害人添加被告人谢某江、余某明操控的虚假贷款客服QQ。
谢某江、余某明冒充贷款客服与被害人联系,引导被害人下载虚假贷款金融App,并输入贷款相关信息。谢某江将微信收款二维码上传至该App后台,以需要验证还款能力为由,向被害人承诺所收验证费和贷款将一同返还至被害人收款账户,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贷款验证费,骗取贷款验证费。贷款验证费固定为每笔960元,7月变更为每笔998元。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江、余某明共同实施网络诈骗12人,金额共计13480元,被告人余某明非法获利4300元。
2018年5月始,被告人谢某江通过QQ向他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并通过QQ将购买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发送给其雇用人员,由雇佣人员用手机逐条拨打电话号码实施诈骗。经统计,谢某江共发送8427条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张某发等人用诈骗手机拨打电话(含回拨)、发送诈骗短信超1万余条。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江、余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网络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收取贷款验证费,雇佣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拨打电话、发送诈骗短信超1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江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余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某江、余某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480元,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网络贷款要谨慎,客服电话要明辨:所有正规的银行及信贷机构都有统一客服电话,绝对不会通过个人手机号码发短信或打电话给客户办理业务。 银行、正规的贷款公司不会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就提前支付“保证金”“手续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一旦发现被骗,要注意收集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