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熊三恩 邹芒英) 男子胆大包天,虚构贷款用途、伪造广州两处房产资料及购销合同,向银行骗取贷款650万元,贷款期满后无力偿还。案发后,担保人代为偿还贷款人民币435万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银行二百一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刘某以购买经营所需原材料为由,虚构购销棉纱合同及广州两处房产资料,向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安义县农商银行审核后批准贷款500万元,并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放贷。
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贷款到期后,刘某两次通过转贷公司进行转贷,安义农商银行最后压缩贷款本金至470万元后为其续贷。
2019年3月29日,贷款保证人杨某归还贷款本金235万元,4月4日,贷款保证人熊某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尚未归还的本金为35万元。
2014年9月24日,刘某使用相同的手段,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200万元。 同日,江西银行南昌安义支行根据购销合同将200万元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放贷。2015年9月、2016年9月,刘某在贷款到期后,按照银行规定偿还利息后进行转贷;2017年9月,刘某申请转贷时,银行因政策原因对其续贷180万元。2018年9月贷款到期后,刘某至今未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造成江西银行南昌安义支行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2018年12月2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用途,伪造财产和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65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担保人已代为偿还贷款人民币435万元,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