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侯伟) 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提升新时代海事司法理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航运秩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案件类型丰富,法律适用问题突出,社会示范效应明显。
一是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有涉及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有涉及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诉权及索赔范围的问题;有涉及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时界定保险责任的问题;有涉及从事沿海货物运输船舶、内河船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问题;有涉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问题;有涉及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规则的问题。
二是在规范航运秩序方面。有涉及为提高内河航行安全意识,认定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构成船舶不适航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问题;有涉及为规范无船承运人市场管理及航运交易安全,依法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
三是在加强新类型案件审理方面。有涉及为保护国家海洋环境,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采取“裁执分离”方式恢复海域原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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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宋某某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