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强执行”为申请执行人免去诉讼负累

2019-12-27 14:34: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悦
 

  12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金雷对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进行了最后确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释法工作。与以往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不同的是,本次是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的公证下进行的,被称为“赋强执行”,这是该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做出的一次有益尝试。

  执行法官李金雷告诉记者,过去,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两种选择,或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通过另行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作为新的执行依据。

  现在,当事人权利救济有了第三条路径,即“赋强执行”。“赋强执行”简单来说就是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被执行人、担保人在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赋强执行”既免去了另行诉讼的负累,又保证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花某曾多次借款给被执行人袁某。2016年8月17日,袁某与花某签署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袁某向花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袁某按月向花某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截至2018年6月17日,袁某仍未归还本金。

  期间,双方仍有资金往来,花某多次借款给袁某,借款总额超290万元。

  随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花某向法院提出“赋强执行”申请,请求公正机构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为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2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的公证下,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三个工作日后,公证处将为花某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券文书,此后,花某可直接将此公正债券文书作为新的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去另行诉讼的负累。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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