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张信笺结算单
前不久,我办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再次演绎了偷鸡不成反而失把米的故事!
原告刘大涛是故事的主角。第一次开庭时,刘大涛当庭出示了和王建签订的楼房承包协议书、半张信笺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经结算欠小刘229345元,尾部有王建的签名及时间),还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作证。据此刘大涛要求被告王建支付拖欠楼房建设工程款229345元。
被告王建辩称刘大涛出示的信笺结算单,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不属于欠条,更重要的是信笺结算单上落款处“小王”字迹及日期不是本人所写,为此要求对信笺结算单上书写的 “小王”及日期进行司法鉴定。
第一次休庭后,我拿着半张信笺结算单询问王建时,他一口咬定:“我和刘大涛的账目已经算清楚结清了,我没有给他写过这样的欠条,看来只有通过司法鉴定还我清白了!”又征求刘大涛意见,刘大涛也信誓旦旦:“这半张信笺结算单绝对没有问题,是王建亲手书写的。他申请鉴定只不过是拖延时间,不愿支付工程款,我奉陪到底!”
原告、被告庭上庭下各说各有理,各执一词,态度坚定。法院技术科依法委托一家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半张信笺结算单的签名和时间进行鉴定。今年四月,收到鉴定部门邮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确为信笺结算单上落款处的“小王”字迹及日期均为打印或复印等机制方法形成,不是王建用书写工具手写形成。
拿到司法技术鉴定书,第二次开庭时我再次询问刘大涛:“对这个司法鉴定,你有什么意见?”
“没有什么意见,只不过结论怎么会这样?”末了,刘大涛欲言又止,又自言自语:“都怨刘明那三个证人,唉,也怪我没有坚定主意!”
“怎么回事?”我故作惊讶。法庭再次询问刘大涛,他要么装聋作哑,要么避而不答,要么答非所问。
第二次休庭后,我和合议庭成员立即把刘大涛传唤到询问室。我斩钉截铁地对刘大涛说:“经合议庭成员讨论,法院要依法对你出示伪证的行为进行司法处罚?”
“不,不,我说实话。”刘大涛满脸委屈,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竹筒倒豆子一般一股脑儿说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刘大涛及三名证人在承包王建楼房过程中因为忽视楼房安全管理,一名工人从两层楼房上摔伤致残,刘大涛赔偿工人30余万元,这场意外事故导致承包金大部分赔给了受伤工人,剩下的承包费再也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四个人思来想去,一致认为冤有头债有主,便商定状告房主王建让他买单。可没有证据到法院立案,他们经过密谋又把建楼房时和王建一起算账的结算单进行了裁剪,还花钱请“高人”填写了王建的名字和时间……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向法庭提交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刘大涛向法庭提交的信笺结算单上落款处“小王”签名及日期不是被告王建手写形成,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拖欠229345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大涛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大涛投机取巧,东拼西凑了半张信笺结算单,不仅没有讨回所谓拖欠的229345元工程款,还受到了司法处理,白白倒贴进去5000元诉讼费和2800元鉴定费,偷鸡不成反而失把米的故事再次敲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警钟!
(注:文中刘大涛、王建、刘明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