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年终奖,该由谁做主?

2019-12-23 08:56: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导读

  “公司发没发年终奖?”“我的年终奖为什么被扣了?”……经过一年的辛苦工作,年终奖无疑是员工们最期盼的福利。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近年来,年终奖发放问题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之一。

  单位亏损被扣发年终奖

  叶某从2013年开始就在温岭一家百年老字号药店工作。

  2016年底,身边的很多朋友都拿到了年终奖,她自认为业绩不错,却左等右等没有等到,感觉很郁闷。

  越想越气,她不惜与药店“撕破脸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来又起诉至法院请求讨回7226.54元的年终奖。

  药店认为,店长考核方案中就规定了年终奖视公司效益状况和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核定,在考评后发放,现药店已经连续亏损,所以不发年终奖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店的薪酬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构成。年终奖是根据叶某所在的部门在年底统计核算好她的年度绩效情况而予以发放的。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药店仅以连续亏损为由决定不发放年终奖,违反了有关薪酬发放的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叶某的诉求。

  【点评】

  虽然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直接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上可以随意行事。

  只要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无论是以效益差为由拒绝发放,还是因年底辞职、休产假、年假等而未拿到,劳动者均可援引劳动法第三条中“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一总则条款,理直气壮向用人单位说“不”!

  重大失职后索要年终奖

  员工肖某曾被聘任为某汽配公司管理者代表,从事车间生产品质及技术等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肖某各项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他的年薪应为15万元(已包括津贴和奖金)。年薪按月发放,平时每月发放9000元,剩余部分在年底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汽配公司认为,工作期间,由于肖某的失职,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而使公司向客户进行大额赔偿。公司认定为肖某考核不合格,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离职后,肖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是年底前离职的,要求公司支付当年的年终奖。然而,汽配公司以肖某考核不合格为由而拒绝支付。

  劳动仲裁支持了汽配公司的辩解理由。肖某不服仲裁的结果,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除非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具体的约定,否则汽配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即可以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年终奖。肖某因考核不合格而离职,汽配公司有权拒绝发放。最终,法院支持了汽配公司的主张。

  【点评】

  根据国家统计局出台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等。因此,年终奖与其说是一种奖金,广义上仍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把平时的工资都归入年终奖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即使劳动者离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中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

  发放年终奖赶上合同解除

  2017年4月,金某与某风机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职务为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风机的技术问题,合同期限为3年。

  双方约定,若金某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金某的年终奖为6万元。

  2018年6月10日,金某接到某风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的解除合同的短信通知,被告知上班至6月底,并上交公司相关资料。金某接受了,但因工资、年终奖问题没有协商好,遂开始了自己的仲裁、诉讼之路。

  原来,金某是外地一家风机公司驻温岭办事处的技术人员,双方在先形成了人事关系。此后,他又与位于温岭的某风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双重的劳动关系。

  金某向上述两家公司提供的都是全日制劳动,劳动时间完全重合,无法在同一时间为两家公司提供劳动。金某和某风机公司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某风机公司可以依法解除。

  但金某为履行合同付出了劳动,其有权依据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年终奖,风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终奖发放的标准或是金某无法取得年终奖的情形。最终法院支持了金某要求某风机公司支付3万元年终奖的诉求。

  【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解除了,但劳动者因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劳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但应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来明确具体内容和标准。本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年终奖,虽然合同解除,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年终奖发放的标准或者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约定的年终奖就应当支付。

  ■司法观察

  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对于劳动者来说,年终奖的发放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奖励,更是一种精神上的宽慰。而用人单位,则将此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来促进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在调研时发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年终奖发放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容易引发纠纷。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拥有年终奖发放的自主权,应由其说了算,且在发放时没有统一、明确的设置环节和方案,随意性较大。

  有些劳动者则认为,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别的单位发了,自己单位也应该发,去年发了今年也应该发,别人发多少自己也应该发多少。

  为了避免上述纠纷,温岭法院法官给出如下建议:

  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将工资(包括年终奖)标准、发放情况等事宜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薪酬问题的录音录像等,出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用人单位除了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确定相关工资待遇外,还要多方衡量,注意公平与合理,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明确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范围、条件、标准、时间及方式等,并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交流,使奖金的发放更加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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