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对被告人金洪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金洪锋系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经营过程中公司对外举债而未能偿还,债权人李某、蒋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2015年7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分别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51.272714万元及利息、偿还蒋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金洪锋及其妻子王聪亚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0月18日,江西高院将该二起案件裁定移交奉新法院执行。11月2日,奉新法院向被执行人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锋、王聪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锋、王聪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洪锋作为独立的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也未依法申报财产。2017年1月13日、1月28日,奉新法院先后对金洪锋拘留十五日。
自2015年8月27日该二起案件立案执行至2017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仍然在继续生产、销售产品,其生产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产品金额为1000余万元,但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上述二案的还款义务,且金洪锋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明知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锋和王聪亚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前提下,通过岳父王仲义个人账户收取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的货款,转移、隐匿财产,所得款项也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2018年7月31日,奉新法院向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金洪锋、王聪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金洪锋在此之后,仍然通过非法手段实施了先后3次乘坐高铁、7次乘坐飞机的高消费行为。
奉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洪锋作为被执行单位鹰潭弘能管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利用案外人个人账户接收公司货款,隐匿、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之后,为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奉新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重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巩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正全力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执行行动。据该院执行局局长翟因彪介绍:“目前,该案为今年以来第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还有一起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有多起正在进行专项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