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广东某食品公司、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据悉,这是宁波市首例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有学生家长举报鄞州区一学校门口小卖部售卖的食品不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抽样检测发现其中某品牌的果酱布蕾产品不合格,随即现场收缴了该系列产品。根据店主的陈述,追查到其进货商家为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根据进货单倒查该产品的进货渠道,最后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投案自首。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主要经营糖果、果冻等食品。2017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单位在生产某系列果酱布蕾时,超范围添加含有苋菜红成分的食品添加剂,期间共生产该系列果酱布蕾18000瓶,分别销往浙江、四川、重庆等地,共销售11760瓶,退货3300瓶,实际销售金额4000余元。经鉴定,该果酱布蕾苋菜红检测结果为0.017g/kg,判定为不合格。
据悉,该着色剂苋菜红属于人工合成色素,如果长期摄入超量使用色素的不合格食品,将会造成慢性中毒及影响生理和智力发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被告人郭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单位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赔偿金4万余元;被告单位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