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借款缩了水?法官巧用录音促调解
2019-11-13 16:20:13
 

    中国法院网讯 (廖鸿飞)   2019年6月16日,张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曾某出具书面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于2019年7月16日全部归还,郭某自愿提供担保。后曾某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由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归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并由郭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后,二被告辩称,出具借条后,曾某仅向郭某转账3.6万元,其余没有转账凭证的款项一律没有实际出借。而曾某则称,二被告出具借条后,其陆续支付了现金3.4万元,其余3.6万元转账支付至郭某账户,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后在承办法官的反复询问下,张某想起用手机保存了一段与曾某的谈话录音,该录音里,曾某有这样一段话,“对,如果你按时还了,就是4万元,但如果你逾期不还,就按7万元……”。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该录音完整性和清晰性较差,但其内容可以推断该笔借款很大概率确有3万元并未实际出借,但二被告辩称仅收到3.6万元,关于剩余的4千元在双方均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按照证据规则,二被告的举证只能证明有3万元未实际出借,况且录音中二被告对于曾某陈述的“按时还了,就是4万元”也并未反驳。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均确认实际出借金额为4万元,并达成还款协议。

  朋友之间进行民间借贷并出具借条,是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行为,有的是先拿到钱再出具借条,也有的是先出具借条再履行出借义务,因此,借条在手,并不一定就能胜诉,在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借款时,法院应当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即结合借条的金额、原告的出借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金额较大,原告应提供转账的凭证以证明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如原告陈述系现金交付,也应提供相应的取款等依据。具体到本案,没有转款凭证的金额为3.4万元,金额较小,原告提出系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说法也并不违反常理,事实上,有很多20万元左右的民间借贷的确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既无转款凭证也无原告的取款记录,因此,本案如根据举证规则进行判决,无论对该4000元认定或不认定,都可能会存在与真实客观事实不符的结果,故法官坚持花费大量精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就金额及归还方式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取得了径行判决所很难达到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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