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9-11-08 09:37: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邱春燕
 

  日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衢州市柯城区蒋勇等10人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等8项罪名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组织者蒋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5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该案系浙江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蒋勇在通过高利放贷牟取一定经济利益后,网罗了被告人王伟华、王雪云等人,涉足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工程领域,利用承包万田乡炉头村下溪滩垦造耕地项目进行非法采矿,并通过设立柯城区勇兴家庭农场、柯城区坤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或通过挂靠其他建设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蒋勇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人数较多,分工明确,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开发票、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组织影响力承包大量工程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插手基层选举,给组织成员谋利、为组织成员竞选基层干部提供财物、帮助组织成员逃避处罚、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提升违法犯罪能力;利用影响力大量控制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工程,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多人被威胁、滋扰、殴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衢州中院认为蒋勇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发票罪,行贿罪等,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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