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领刑,一主犯被判有期徒刑20年
郴州“4•9”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3-09-30 14:39: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郴州北湖频道 | 作者:黄武将 曾炜 段清华
9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唐永卫有期徒刑二十年,唐辉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唐梵量有期徒刑十六年,分别并处十万至八万不等的罚金。同案被告人曹文等21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唐永卫将胞弟唐辉亮、唐梵量拉入犯罪团伙,并大肆纠集永兴籍无业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壮大势力。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基本形成了以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大肆实施近70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以及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替人“了难”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9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近300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郴州市城区和永兴县鲤鱼塘镇等周边乡镇,形成非法控制,并在郴州市城区歌厅、游戏室等文化娱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了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并且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文、刘小希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岸、史裕亮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依法对包含2名非组织成员的共24名被告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唐永卫将胞弟唐辉亮、唐梵量拉入犯罪团伙,并大肆纠集永兴籍无业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壮大势力。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基本形成了以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大肆实施近70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以及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替人“了难”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9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近300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郴州市城区和永兴县鲤鱼塘镇等周边乡镇,形成非法控制,并在郴州市城区歌厅、游戏室等文化娱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了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并且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文、刘小希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岸、史裕亮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依法对包含2名非组织成员的共24名被告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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