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应给予十倍赔偿
2019-11-07 16:24: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丽芳
 

  【案情】

  2017年11月5日,李某在某公司场地内经营的某食品店购买了冬虫夏草精品酒,价值416元,某公司出具了购物小票及发票。冬虫夏草精品酒外包装上载明:“冬虫夏草,酒精度38%vol,净含量500ml,中国著名品牌,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原料包括:优质浓香型白酒、天然冬虫夏草、红枣、枸杞等。生产日期标注在包装内侧,为2016年12月21日。李某认为,某公司所售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标注原料有“天然冬虫夏草”及标注中国著名品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分歧】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及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某食品店,食品店只是在某公司租赁场地,独立经营、结算,与公司没有关系。另外,涉案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无需退还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某公司,因为出具产品小票及发票的是某公司。某公司应当退还李某货款,但无需给予10倍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在某公司经营场地内购买商品,公司及食品店均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销售者系食品店,亦由某公司出具小票和发票,应认定李某与某公司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冬虫夏草酒的生产日期标注在外包装内,影响到消费者对生产日期的识别,违法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规定,且该酒原料中添加冬虫夏草,违法了《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中的禁止性规定,故涉案产品的标签、原料添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某公司应当退还李某货款。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款明确了“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十倍赔偿”法律规定的设置是基于对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违法、违规成本,从而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发展。但该规定同时限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限,即法律救济的出发点是弥补损害,而不因此获取超过交易当时双方能够预期的过大利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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